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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2项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

2025-12-02   浏览次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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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6年首次修订并更名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00年进行第二次修订,2012年第三次修订,2018年第四次修订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

上述标准有力推动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和空气质量管理转型,引领全国及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显著改善,为打好蓝天保卫战奠定了坚实基础。

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为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亟需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一步强化其引领作用。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一是收严颗粒物浓度限值。将PM2.5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分别收严至25微克/立方米和50微克/立方米;将PM2.5日均浓度一级标准限值收严至25微克/立方米。根据PM2.5与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的比例关系,将PM10年均和日均浓度限值二级标准限值同步收严至50微克/立方米和100微克/立方米。 二是收严SO2、NO2等气态前体物浓度限值。将SO2年均、日均及小时浓度二级标准限值分别收严至20微克/立方米、50微克/立方米及150微克/立方米,对标一级标准限值。将NO2年均和日均浓度标准限值分别收严至30微克/立方米和50微克/立方米;根据NO2与NOx浓度的比例关系,同步将NOx年均和日均浓度限值分别加严至40微克/立方米和70微克/立方米。 三是不修订O3和CO浓度限值。对于O3,我国本土大气环境健康研究证据不足以支持臭氧浓度限值加严,我国臭氧浓度限值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远小于颗粒物,故本次对臭氧浓度限值不作调整。对于CO,考虑到现行《标准》中其浓度限值已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且我国环境空气中CO浓度水平已远低于限值,本次修订对其浓度限值亦不作调整。

国家级科研专项支撑

环境空气质量评估与标准制修订关键技术及应用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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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

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贯穿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

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监管的重要依据。

我国缺乏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统一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衔接源头和龙头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因此,在水源地环境管理中面临诸多问题,因此,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饮用水水源功能,以保障人体健康为核心,结合国内外水质基准最新研究成果、地方水质特征和污染物健康风险状况,制订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标准,对于满足从“源头到龙头”水质安全保障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国水源地水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不包括海水淡化、废水回用水源和直饮水)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和管理。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要求、水质监测、水质评价、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