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增设—“许可证调整”模块
2026-02-14 浏览次数:419
近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新增了“排污证调整”模块。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业务包括许可证(首次)申请、许可证重新申请、许可证变更、许可证调整、许可证延续等多个模块,那么在进行排污许可证内容修改时,到底应该选择哪些模块呢?我们依次来看一下。
1
排污证重新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
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重新申请模块可选择的类型包括以下几项,进行这些内容修改的,则进行重新申请。
新建、改建、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生产经营场所变化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变化
污染物排放方式变化
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
汚染物排放口数量变化
污染物排放种类增加 (增加工业噪声勾选此项)
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污染物排放浓度增加
许可证注销
许可证撤销
进行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审批部门作出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之日起计算。
2
排污证变更
排污证变更分为:基本信息变更和变更
基本信息变更: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基本信息变更模块可选择的类型仅包含:
基本信息变更
变更: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变更模块可选择的类型包括以下几项。
排放标准変更
总量控制要求变更
进行排污许可证变更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发生变化。
3
排污证调整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重新申请)、第二十六条(基本信息变更)、第二十七条(变更)规定情形外,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进行调整。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证调整模块可选择的类型以下几项:
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变化
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减少(含排污单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自行监测频次发生变化或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变化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重点管理变为简化管理
工业同体废物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信息变化
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变化
其他内容变化
在进行排污许可证修改的时候一定要选对模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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