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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修改单的公告

2026-03-04   浏览次数:36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修改单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新建企业自实施之日起,全面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现有企业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第六条的规定,其他规定自实施之日起全面实施。

  修改单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修改单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2月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