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发〔2015〕16号)、《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规划(2016-2020)的通知》(冀政发﹝2016﹞8号)的相关内容,在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的基础上,河北省全省域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河北省全省域(共包括11个地级市及下辖县区,辛集市、定州市)。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企业
钢铁行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受理的钢铁环评项目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特别排放限值;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中新建企业标准严于国标特别排放限值的指标或者国标中无对应指标的,执行地标相应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
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7月1日起,现有钢铁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特别排放限值;高炉炼铁热风炉、原料系统和其他生产设施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1月1日起高炉出铁场、煤粉系统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特别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7月1日起,现有钢铁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特别排放限值。
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中现有企业限值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严于国标特别排放限值的指标,执行地标相应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具体执行指标见表1-表4。
表1颗粒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设施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烧结 (球团) |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 40 |
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 20 |
高炉炼铁 | 热风炉 | 15 |
高炉出铁场a | 15a(25) |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a、其他生产设施 | 10a(25) |
炼钢 | 转炉(一次烟气) | 50 |
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精炼炉 | 15 |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 30 |
钢渣处理 | 100 |
其他生产设施 | 15 |
电炉 | 15 |
轧钢 | 精轧机 | 20 |
热处理炉、拉矫、精整、抛丸、修磨、焊接机及其他生产设施 | 15 |
废酸再生 | 30 |
a: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高炉出铁场和煤粉系统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执行15mg/m3和10mg/m3,在此之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执行25mg/m3和25mg/m3。 |
表2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设施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烧结(球团) |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 180 |
高炉炼铁 | 热风炉 | 80 |
炼钢 |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 80 |
轧钢 | 热处理炉 | 150 |
表3 氮氧化物(以NO2计)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设施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烧结 (球团) |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 300 |
高炉炼铁 | 热风炉 | 300 |
炼钢 | 石灰煅烧窑、白云石窑焙烧 | 400 |
轧钢 | 热处理炉 | 300 |
表4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 生产工艺或设施 | 污染物项目 | 限值 |
1 | 有厂房车间 | 颗粒物 | 8.0 |
2 | 无完整厂房车间 | 5.0 |
3 | 钢坯加热、磨辊作业、钢卷精装、酸再生下料 | 5.0 |
4 | 厂界 | 1.0 |
5 | 酸洗机组及废酸再生 | 硫酸雾 | 1.2 |
6 | 氯化氢 | 0.2 |
7 | 硝酸雾 | 0.12 |
8 | 涂层机组 | 苯 | 0.4 |
9 | 甲苯 | 2.4 |
10 | 二甲苯 | 1.2 |
11 | 非甲烷总烃 | 4.0 |
三、有关要求
(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现有钢铁企业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