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效能,促进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规范开展我市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张家口市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日。
联系人:法规与标准科 王晓勇 翟晓娟
电话:0313-4083029
邮箱:fxk0614@163.com
地址:张家口市纬三路6号生态环境局大楼
邮编:075000
附件:张家口市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
附件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效能,促进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5〕6号)《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管理规定》《张家口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张办发〔2018〕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评估确定无法修复或无法完全修复的情形。在符合相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认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可采取替代修复方式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环境公益诉讼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替代修复工作,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生态环境优先:优先支持能显著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的替代修复项目,保障修复成效长期可持续,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生态环境改善成果。
(二)科学规范:替代修复项目筛选与资金分配遵循科学逻辑,必要时依托专家评审、技术论证确保流程规范。
(三)公开透明: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公信力。
(四)因地制宜:立足张家口生态功能区定位,充分发挥坝上草原、燕山太行山森林、冬奥遗产等区域特色资源优势。
第二章 主体界定与术语定义
第四条 主体界定
赔偿权利人: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市人民政府。
赔偿义务人: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替代项目
替代修复项目是指受原位自然地理条件、国土空间规划、修复技术等限制,无法原位修复或完全原位修复的情形下,在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划前提下,开展的异位和(或)异类型修复项目。
第六条 关键术语
按照修复位置与类型的组合,替代修复分为以下四类:
(一)原位同类修复:在受损区域原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同等质量的生态服务功能;
(二)原位异类修复:在受损区域原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不同类型、同等价值的生态服务功能;
(三)异位同类修复:在受损区域外,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同等质量的生态服务功能;
(四)异位异类修复:在受损区域外,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不同类型、同等价值的生态服务功能。
第三章 替代修复项目类型
第七条 修复基地建设类项目
指建设综合性替代修复区域,在修复基地内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水污染治理、劳务代偿等修复工作。
鼓励结合张家口生态资源禀赋,建设坝上草原生态修复基地、燕山太行山森林抚育基地、冬奥生态遗产展示基地等具有区域特色的综合性修复基地。
第八条 工程修复类项目
包括以下具体方式:
(一)补植复绿、森林质量精准提升;
(二)荒(石)漠化治理、沙化土地生态修复;
(三)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四)增殖放流、水生生物栖息地建设与修复;
(五)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污染地块修复或风险管控;
(六)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矿山污染修复或风险管控;
(七)河湖水环境治理、湿地保护与修复;
(八)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第九条 碳汇类项目
指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草原碳汇等碳汇产品,或投资建设碳汇林、草原碳汇能力提升工程等方式,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重点支持张家口坝上地区草原碳汇项目、燕山太行山森林碳汇项目建设,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第十条 购买生态产品类项目
包括以下具体方式:
(一)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草原碳汇等碳汇产品;
(二)购买“两山银行”等生态产品交易平台上的生态产品;
(三)购买农业灌溉用水等水资源用于生态修复。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设施运维类项目
包括以下具体方式:
(一)建设、维护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监测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二)更新和补充环境应急装备物资;
(三)建设公共储能设施、安装公共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四)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智慧化生态环境监测、生物多样性智慧巡护,替代传统人工巡检方式。
第十二条 提标技改类项目
指通过以下方式削减污染物排放、提升治理标准:
(一)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技改;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超低排放改造;
(三)生产工艺绿色化改造、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劳务类项目
指通过劳务方式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恢复,分为以下类别:
(一)巡护巡查类:巡山、巡河、巡林、巡草、湿地巡护、生物多样性监测等;
(二)环境整治类:垃圾捡拾、河道清理、农村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
(三)宣教服务类: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宣传、生态导览讲解、环保科普教育等;
(四)专业技能类:生态环境监测辅助、生态修复工程施工、野生动植物保护救助等(需经培训考核,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 生态产业融合类项目
指将替代修复与绿色产业发展相结合,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一)生态农业修复:将污染农田转为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基地,发展林下经济、中草药种植等;
(二)生态旅游补偿:修复区域发展森林康养、生态研学、自然教育等绿色产业,收益反哺生态保护;
(三)清洁能源协同:在修复区域配套建设“光伏+生态修复”“风电场生态修复”等清洁能源与生态修复融合项目。
第十五条 区域协同修复类项目
指在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框架下开展的替代修复:
(一)流域生态补偿:与京津地区协商,在张家口上游开展水源涵养、水质净化、湿地保护项目,保障首都水源安全;
(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参与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削减污染物跨区域传输;
(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通过“两山银行”等平台,将修复产生的生态产品向京津地区交易,探索生态补偿市场化机制。
第十六条 气候适应性修复类项目
指针对气候变化影响的生态修复方式:
(一)气候韧性提升:选择耐旱、耐寒乡土物种开展植被恢复,提升生态系统气候适应能力;
(二)极端天气应对:建设生态缓冲带、海绵城市设施,减轻洪涝、干旱等极端气候灾害影响;
(三)高寒生态保护:在坝上高寒区域开展冻土保护、退化草地修复、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第十七条 其他类项目
指未纳入上述类别,但符合替代修复要求、能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等量恢复的其他修复方式。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 部门职责分工
赔偿权利人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办案部门(或机构),按职责分工推进替代修复工作;多部门协作的联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司法与财政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案件磋商、替代修复履行提供法律支持与指导。
财政部门: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技术支撑
立足现有市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需求,专项增设替代修复领域专家,覆盖生态修复工程、碳汇计量、环境经济与法律等专业方向,为项目筛选、技术论证、效果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章 替代修复磋商
第二十一条 磋商前期准备
赔偿案件牵头办理部门(或机构)负责向赔偿义务人解读替代修复相关政策,明确磋商依据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 磋商顺位原则
按照“原位同类—原位异类—异位同类—异位异类”顺位选择修复方式,综合考量赔偿金额匹配度、赔偿义务人修复意愿、区域生态功能需求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 磋商协议签订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义务人协商确定替代修复项目类型、实施方式、完成时限、资金监管方式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修复目标、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信息公开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匹配机制
单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金额无法匹配单个项目时,可采取以下方式统筹推进:
(一)多个案件资金统筹用于单个项目;
(二)单个案件资金分配用于多个项目;
(三)纳入修复基地统筹实施。
第六章 修复项目实施方式
第二十五条 赔偿义务人自主实施
赔偿义务人按照协议约定,自行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替代修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赔偿权利人委托实施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机构)委托第三方修复单位开展项目。
赔偿义务人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一次性拨付至第三方修复单位专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第三方负责修复,并承担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金监管
替代修复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案部门应当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替代修复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验收申请
替代修复项目实施方完成修复后,填报《张家口市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向牵头办理部门(或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验收方式
牵头办案部门(或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验收:
(一)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估;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效果评估;
(三)召集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验收时应当通知赔偿义务人、项目实施方代表到场。
第三十条 验收内容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替代修复项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凭证;
(三)其他必要的审查内容。
未达到修复目标的,实施方应当按照评估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一条 费用承担
修复效果评估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专家费、检测费等事务性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纳入替代修复资金预算。
第三十二条 简易验收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简化验收流程,仅需提供修复效果相关凭证:
(一)已形成包含修复情况的监测报告、验收报告、调查报告等文件,且满足评估需求;
(二)采取劳务代偿、碳汇购买等方式修复,效果明确、资金使用清晰;
(三)替代项目修复效果直观可见、资金使用情况简单清晰,且经办案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十三条 验收后公示
替代修复项目验收通过后,相关办案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示项目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违规情形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一)项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费用使用不合规;
(二)修复过程中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安全责任事故;
(三)修复资金未专款专用、项目绩效弄虚作假;
(四)无故不履行替代修复协议约定;
(五)其他违反工作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赔偿义务人违约处理
赔偿义务人未执行或未完全履行修复义务的,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及工作人员责任
替代修复项目实施单位、监理/监测/效果评估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指南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解释与施行
本指南由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指南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