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界定标准论证、项目验收会在石家庄召开,经专家讨论与研究,界定标准通过论证。
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扩大认定范围和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其中明确规定了对企业的生态环境限制,即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目前,国家层面和各省均没有高新技术企业“严重环境违法”界定标准。
去年6月我会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界定标准”项目研究工作,本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对于建立科学、合理并适合我省发展实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体系,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项目通过大量调研,系统分析了我国现行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适用规律,依据环境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对环境行政处罚、环境信用惩戒和污染环境罪进行了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程度排序,并在综合考量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的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界定标准。
会议听取了项目组关于界定标准研究的汇报,审阅了相关资料,专家组就界定标准研究的框架、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热烈讨论,认为该界定标准的提出依据充分、技术路线合理、方法科学、论证严谨,符合我省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的要求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的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一致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