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新闻网
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使用中不得改变农用地性质。对于历史遗留矿山废弃集体建设用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投资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以社会资本参与的,双方应当签订矿山生态修复协议,落实生态修复任务与责任。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历史遗留矿山废弃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出让、出租方式用于发展相关产业;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为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实施办法明确了激励政策。对于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对于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库,对跨县、市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流转使用实行统一管理。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并经依法批准后,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合理利用废弃矿山石料。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